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揽经营产生胶葛的,两边当事人能够终究靠洽谈处理,也能恳求村民委员会、乡(镇)人民政府等调停处理。
当事人不肯洽谈、调停或许洽谈、调停不成的,能够向农村土地承揽裁定安排请求裁定,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。
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揽裁定安排的裁定判决不服的,能够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。逾期不申述的,判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。
第五十三条任何安排和个人损害承揽方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,应当承当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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